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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清河县友合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杨淑云、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河县友合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杨淑云,张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清河县友合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法宝代表人刘海峰,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淑云,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武松西街5条**号。被执行人张艳红,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戈仙庄*组*号。清河县友合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杨淑云、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清河县友合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查被执行人杨淑云、张艳红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清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刘庆和审判员  林书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