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清河县友合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杨淑云、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河县友合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杨淑云,张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清河县友合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法宝代表人刘海峰,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淑云,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武松西街5条**号。被执行人张艳红,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戈仙庄*组*号。清河县友合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杨淑云、张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清河县友合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查被执行人杨淑云、张艳红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清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刘庆和审判员 林书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