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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尹如杰、尹东章与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民委员会、杨运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如杰,尹东章,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民委员会,杨运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4336号原告尹如杰。原告尹东章。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训安,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村委会主任杨运芹。被告杨运芹。原告尹如杰、尹东章与被告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民委员会、杨运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姚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如杰、尹东章及委托代理人丁训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民委员会、被告杨运芹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如杰、尹东章共同诉称,2015年1月-2月,被告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民委员会因修路需要,由被告杨运芹经手雇佣原告挖掘机为其干活,共欠原告9855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还。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9855元。被告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民委员会、被告杨运芹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月,被告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民委员会因山后村十三组、南小庄修路,雇佣原告挖掘机为其施工。2015年2月20日,被告杨运芹作为被告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民委员会主任向原告尹如杰、尹东章出具两份结算证明,两份证明对挖掘机使用的时间、单价、施工人、证明人等均有明确记载,被告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民委员会共欠原告尹如杰、尹东章施工费985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尹如杰、尹东章提供的结算证明两份,有原告尹如杰、尹东章及委托代理人丁训安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欠款。对于原告尹如杰、尹东章提供的两份结算凭证,被告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民委员会、被告杨运芹均未提出质证意见,亦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出相反证据,对两份结算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中,原告尹如杰、尹东章是为被告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民委员会施工,被告杨运芹系被告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民委员会主任,非本案适格被告。对于原告尹如杰、尹东章要求被告杨运芹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尹如杰、尹东章9855元。二、驳回原告尹如杰、尹东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经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尹如杰、尹东章已预付,待被告东海县房山镇山后村民委员会支付标的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卫文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原告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