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奎屯凯隆苯板厂与张承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凯隆苯板厂,张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88号申请执行人:奎屯凯隆苯板厂。经营者:唐清泉。被执行人:张承军。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凯隆苯板厂与被执行人张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120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2015)奎民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学成审判员张传强审判员宋全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继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