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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779号原告余某甲,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胡广体,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余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向原告保证不实施家庭暴力,以后不打牌等,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高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