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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高啸峰与曾志铭、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啸峰,曾志铭,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湖北辰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铭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25-2号申请执行人高啸峰。被执行人曾志铭。被执行人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叶小勇,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辰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严尧,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武汉铭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蒋文方,该××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41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7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科技小区A栋1层1-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建筑面积:358.64㎡,土地使用权证号:洪国用2012私第1986号)、A栋1层1-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建筑面积:134.60㎡,土地使用权证号:洪国用2012私第1984号)、A栋2层2-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建筑面积:402.56㎡,土地使用权证号:洪国用2012私第1985号)、A-2-3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建筑面积:158.6㎡,土地使用权证号:洪国用2012私第1987号)的房屋。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高啸峰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科技小区A栋1层1-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建筑面积:358.64㎡,土地使用权证号:洪国用2012私第1986号)、A��1层1-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建筑面积:134.60㎡,土地使用权证号:洪国用2012私第1984号)、A栋2层2-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建筑面积:402.56㎡,土地使用权证号:洪国用2012私第1985号)、A-2-3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建筑面积:158.6㎡,土地使用权证号:洪国用2012私第1987号)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洪国用2012私第1986号、洪国用2012私第1984号、洪国用2012私第1985号、洪国用2012私第1987号)。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志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