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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民终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8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皖032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管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