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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谢守合与李云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守合,李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谢守合,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未来城小区一号楼703室。委托代理人夏李梅,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雪莲,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云安,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守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8915.7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贾承建代理审判员  台春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德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