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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恢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高敦欣与即墨市段村供销合作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敦欣,即墨市段村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261号申请执行人高敦欣。被执行人即墨市段村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即墨市龙泉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吕思河,单位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敦欣与被执行人即墨市段村供销合作社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全部履行责任,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即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振华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