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田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平出庭支持公诉,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北京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豫D×××××)行至平顶山市东环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附近,与庞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车牌号:豫D×××××)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94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北京”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豫D×××××)行至平顶山市东环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附近,与庞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车牌号:豫D×××××)发生轻微刮蹭的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被告人田某某逃逸后行至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高速路口时被庞某某驾驶出租车拦停,其在明知庞某某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民警。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94mg/100ml。事后被告人田某某能够积极赔偿事故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供认不讳,同时有其户籍证明、前科资料、抓获经过、田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平公交鉴(毒)检字(2016)第506号毒物(血醇)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王某证言、庞某某出具的交通事故谅解书、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证实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应从重处罚。田某某在明知庞某某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民警,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田某某能够积极赔偿事故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周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丽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