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363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国籍地住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高凭省河光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袁彦清、陈志良,均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志良、翻译人员潘清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9月份的一天,在其位于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的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阮某及另外两名男子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在上述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阮某及另外一名男子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1月15日晚上,在上述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阮某及微文博、微文常、贺某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1月16日上午,在上述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阮某、微文常及贺某吸食毒品冰毒。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广东省公安厅的照会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黄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黄某是初犯、偶犯;2.黄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次,但没有提供毒品及吸食工具,也没有利用场所盈利,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3.黄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黄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9月份的一天,在其位于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的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阮某及另外两名男子吸食毒品冰毒。二、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在上述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阮某及另外一名男子吸食毒品冰毒。三、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1月15日晚上,在上述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阮某及微文博、微文常、贺某吸食毒品冰毒。四、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1月16日上午,在上述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阮某、微文常及贺某吸食毒品冰毒。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内。该民房坐北朝南,南侧是一排民房,该民房系一大小约20平方有内外门的民房,外间为厨房、洗手间,内间有客厅和一张大床。中心现场即位于该房子的进门客厅处,现场提取了吸食冰毒用的冰壶1个和吸管1根。2.扣押清单、吸毒工具冰壶和吸管的相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到冰壶1个,吸管1根。3.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经对贺某、微文博、微文常、阮某的尿液利用麻醉毒品筛选试剂盒进行检验,结果甲基苯丙胺类麻醉毒品成份呈阳性,公安机关决定对上述人员予以行政处罚。4.证人阮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先后多次和他人在女老乡黄某租住的位于揭东区曲溪街道的房子里吸食冰毒。2015年9月份,他和两名越南老乡一起吸食冰毒,黄某有在场;差不多一个月之后,他和一名越南老乡一起吸食冰毒,黄某有在场;11月15日下午以及当天晚上,他和微文博、贺某、微文常四人一起在黄某租住的房子里面吸食冰毒,其中下午那一次,黄某不在场;11月16日早上7时许,他和微文常、贺某三人一起吸食冰毒时,黄某有在场。黄某知道他们吸食的是冰毒,但她没有吸食。吸毒的工具的他的,平时就放在黄某的出租屋里面。阮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黄某、微文常、贺某、微文博,并对吸毒的现场作了辨认。5.证人微文常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5日下午和晚上,他和“阿强”、微文博、另外一名越南老乡在位于揭东区“阿强”和一个越南女老乡住的房子里吸食冰毒,其中当天下午那一次,那个越南女老乡没有在场;11月16日早上,他和“阿强”以及另外一名越南老乡一起在上述地点吸食冰毒,当时那个越南女老乡有在场,但她没有吸食。微文常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黄某、阮某、微文博、贺某,并对吸毒的现场作了辨认。6.证人微文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5日下午和晚上,他和“阿强”微文常、贺某一起在揭东区“阿强”和一个越南女老乡住的房子里吸食冰毒,其中当天下午那一次,越南女老乡没有在场。吸毒的工具是“阿强”提供的,就放在房间里。微文博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黄某、阮某、微文常、贺某,并对吸毒的现场作了辨认。7.证人贺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5日下午和晚上,他和阮某、微文常、微文博、贺某四人一起在揭东区一出租屋里面吸食冰毒,次日早上,他和阮某、微文常又一起在该出租屋吸食冰毒。11月15日晚上以及次日早上这两次,越南老乡“阿红”有在场,她和阮某一起住在该房子里。贺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黄某、阮某、微文常、微文博,并对吸毒现场作了辨认。8.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的一天,他将位于揭东区曲溪街道的房子以每月200元租给一名女子。吴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黄某。9.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自2015年6月开始在揭东区曲溪东寮村租了一间平房,租金每月200元。同年8月她认识了阮某,就叫阮某搬进来和她一起住。自同年9月份至今她多次容留阮某和多名其他的越南老乡在她上述租住的房子里吸食冰毒。同年9月,她第一次看见阮某和两名越南籍男子在房子里吸食冰毒;第二次是同年10月份左右,她看到阮某和一名越南籍男子在房子里吸毒;第三次是同年11月15日23时许,她看见阮某和三名越南籍男子在房子里吸毒,第四次是同年11月16日早上,阮某和15日晚上三名越南籍男子中的两名男子一起在她家中吸毒。他们每次都是用一个冰壶,上面放锡纸,在锡纸上放冰毒,每人轮流吸食。这些吸毒工具是阮某的,放在她租的平房内的桌子下面,已被警察同志查扣。黄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阮某、微文博、微文常、贺某,并对容留吸毒的现场作了辨认。10.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1月16日6时,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巡逻警察大队在揭东区曲西街道查获一名涉嫌吸毒的越南籍男子微文博,经微文博交代,该队又相继在揭东大圆查获涉案吸毒的越南男子微文常、贺某,在曲溪街道黄某的出租屋查获涉嫌吸毒的越南男子阮某和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黄某。11.广东省公安厅的照会、越南驻广州总领事馆的复函,证明:广东省公安厅于2015年11月24日照会越南驻广州总领事馆核实黄某的身份情况。后越南驻广州总领事馆回复,黄某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所犯罪名成立。鉴于黄某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黄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指定辩护人提出黄某是初犯、偶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次,但没有提供毒品及吸食工具,也没有利用场所盈利,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黄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驱逐出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艺强代理审判员 王洁锐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海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7页共8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