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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季包胜与阙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包胜,阙祖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3民初1212号原告季包胜。被告阙祖荣。原告季包胜诉被告阙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资金周转之需从2009年10月起向原告借款。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分别于2014年11月17日、2015年1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款10万元、30万元的借条各一份,利息均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后被告仅支付了2015年5月16日之前的利息,其余借款利息及本金均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阙祖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季包胜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阙祖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香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