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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4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施汉林与潘海娟、赵江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汉林,潘海娟,赵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4873号原告施汉林。委托代理人路小军,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海娟。被告赵江,(安意炫鞋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汉林与被告潘海娟、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江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查明:被告赵江的实际住所地即户籍地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湖马村,且丹徒区为其经常居住地,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