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罗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潘银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罗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潘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罗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渡头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兰凉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功允,罗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薛丽,罗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潘银伟,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罗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潘银伟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执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潘银伟名下的位于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奥中大楼703号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暂不符合拍卖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婉执行员 汪 孟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梦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