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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财信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财信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2070号原告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体���馆路1号愉景花园6楼。法定代表人张敦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量,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小勇,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财信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8号楼1单元826室。法定代表人胡滨江,执行董事。原告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财信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全玉海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袁晖、人民陪审员贾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中财信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白桥苑住宅预售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人民币18425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本市东城区白桥苑住宅×号楼×4室(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原告应于该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95%总房款,被告为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于领取所有权证时付清余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00年7月12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750375元。然而,被告却始终未履行其合同义务,致使原告至今仍未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中财信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未按规定接受年检,于2011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0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白桥苑住宅预售合同》,约定被告依法取得原东城区房管局器材供应站旧址,规划用地9200平方米,市政代征地19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70年,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白桥大街住宅项目;原告自愿购买被告的白桥苑住宅项目×号楼×1室、×4室,共计贰套产权房;原告购买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368.87平方米;该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9990元,总价款为人民币3685000元;自签订合同三个工作日内,原告支付总购房款的95%(含已交定金),合计人民币3500750元,被告为原告办理正式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在领取产权证同时付清余款人民币184250元。同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应于签订合同七个工作日内付清总房款95%,即人民币3500750元,被告于原告支付首付款后向其交付房屋钥匙。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首付款,被告亦将房屋交付原告。但被告未积极配合原告共同前往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涉诉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导致原告持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实际使用涉诉房屋至今,向本院提交了物业公司的证明及交纳物业费的发票。本院亦就涉诉房屋产权状况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核实,得知该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产权人系被告,不存在查封、抵押或其他预售登记等情况。现涉诉房屋地址变更为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号×号楼×4室。诉讼中,原告表示办理涉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其自担。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白桥苑住���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发票,电汇凭证,证明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北京市白桥苑住宅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为原告办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相关税费等,原告表示愿意自负,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中财信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号×号楼×四室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产生的相关税费等由原告体坛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21383元,由被告北京中财信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北京中财信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全玉海代理审判员  袁 晖人民陪审员  贾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