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4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车桂芝与宗守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桂芝,宗守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84民初2031号原告车桂芝,住五常市。委托代理人唐云峰,住五常市。被告宗守广,住五常市。原告车桂芝与被告宗守广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车桂芝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桂芝委托代理人唐云峰、被告宗守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桂芝诉称,1983年原告家庭从小山子镇环山村分得承包水田17.5亩,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原告顺延承包第一轮原承包责任田17.5亩,经小山子镇政府和环山村委会审核确认。但是,因为客观原因,原环山村委会土地台账丢失。被告未经原告允许,非法侵占原告应分得水田3.5亩。原告及家人多次找被告索要土地,被告拒绝归还土地。请求被告宗守广归还承包地3.5亩,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宗守广辩称,我没有耕种被告分得的承包田,1983年原告分地后没有耕种,欠别人家钱被别人种了.1998年分地时没有回来,原告没有分得水田,我所种的地是我自己的。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车桂芝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宗守广发表了质证意见。车桂芝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五常市小山子镇环山村委会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付长兴是小山子镇环山村村民,1983年前长期住在环山村二屯,1983年付长兴分承包田17.5亩,由于环山村委会原班子将1983年土地台账丢失,通过付长兴指认地界和面积,经镇、村两级调查情况如下:一、第一块地分在三等地道西,柳君耕种约1.5亩;二、第二块地分在半截河子,后来与闫俊全兑换,剩余约3.5亩由宗守广耕种;三、第三块地分在学校房西,现吕才耕种约5亩;四、第四块地分在南林场,刘长林耕种约1.5亩。到1998年第二轮土地调查时,通过当时分地小组时任屯长刘长仁证明,环山村二屯付长兴应分土地,村屯没有抽回,也没有另承包给其他农户,顺延。2016年5月17日”。拟证明宗守广耕种原告承包田3.5亩的事实。证据A2.五常市小山子镇环山村委会证明一份,主要内容“关于付长兴(车桂芝)土地指认边界的说明,总土地共五块:1、环山村二屯房西,旱田地5亩地,指认吕才耕种,四邻:东平玉贵旱田,西刘长林水田。2、环山村二屯屯南门前,指认与闫俊全兑换,19条垅5亩地,四邻:地南边坟东边,剩余不清。三、环山村二屯南甸子1.5亩,指认由柳君耕种,四邻:南边卢长江,北边原老壕帮。4、环山村二屯半截河子3.5亩,指认宗守广耕种,四邻:原南靠河帮,北边认不清。5、环山村二屯南耕地1.5亩,指认刘长林耕种,刘长林有合同,南边闫淑云,北边李贵臣。村镇两级与当事人现场指边界。2016年4月8日”。拟证明原告有承包田17.5亩的事实。证据A3.五常市小山子镇环山村委会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付长兴全家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是环山村二屯村民,并享有应分土地,1998年第二轮土地调整时,当时任屯长刘长仁证明,付长兴家土地未抽回顺延,具体应分土地亩数及地块座落,其本人清楚,由于历史原因,由车桂芝提供种她地块及耕种农户,镇领导及环山村入户调查,经村多次与农户协调,未能达成协议,车桂芝要求亲自向种她家地的农户依法要回土地。村里同意她的意见。付长兴与车桂芝是夫妻。2016年3月30日”。拟证明宗守广耕种原告承包田3.5亩的事实。证据A4.宗守宽证人证言一份,主要内容“1983年是环山二屯屯长,付长兴分5口人地,每人3.5亩,共计17.5亩。一共分了三块地,第一块分在三等地道西,第二块地分在南甸子,后来与闫俊全兑换,第三块地分在房西,现吕才耕种。1998年第二轮土地调整时,按照上级规定及村民议事研究决定,农户走死逃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或挂户的,在调整土地时不享有应分土地”。拟证明原告应分得土地的事实。证据A5.刘长仁证言一份,主要内容“付长兴一家五口人,第一轮土地承包分得每人3.5亩,第二轮土地调整时,付长兴家土地没动,还是第一轮承包的地块。2016年3月9日”。拟证明原告在环山村有应分土地的事实。宗守广对车桂芝所举示的证据A1、证据A2、证据A3.证据A4及证据A5提出异议,以没有种原告土地,与原告无关为由异议。宗守广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车桂芝庭审中所举示的证据A1、证据A2,证据A3、证据A4和证据A5,能够证明车桂芝家庭承包户在1983年分得土地17.5亩,该承包田第二轮土地展包前被环山村农户耕种的事实。证据A1、证据A2,证据A3、证据A4和证据A5有效,应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1983年原告车桂芝(付长兴妻子)家庭承包经营户分得土地17.5亩,原告家庭分地后外出打工,家庭承包田被本村农户耕种。1998年第二轮土地展包时,五常市小山子镇环山村对本村农户的土地顺延,未进行调整。2016年春土地确权时,原告车桂芝回村要地,经小山子镇政府和环山村委会入户调查,确认原告车桂芝所分的承包田被本村村民吕才经营耕种5亩,柳君经营耕种1.5亩,宗守广经营耕种3.5亩,刘长林经营耕种1.5亩。原告车桂芝要求被告宗守广返还承包田3.5亩,被告宗守广以没有耕种原告承包田为由拒绝返还。本院认为,1983年原告家庭承包经营户从环山村分得土地后,家庭户籍未从环山村迁出,原告对家庭承包田具有经营权。1998年第二轮土地展包时,虽原告没有在本村生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规定,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不应取消,且环山村委会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展包时,对各农户的承包田未进行重新分配并顺延,原告对1983年分得的承包田仍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耕种原告的承包田,未经环山村委会确权和发包,其不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宗守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车桂芝在小山子镇环山村(环山村二屯半截河子地块)承包田3.5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宗守广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冷国明人民陪审员 张菁峰人民陪审员 杨 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新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