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李刚与叶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叶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叶红梅,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现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叶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滁民一终字第0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刚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翠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终字第01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骏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