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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纪鹏飞与被告关锦元、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鹏飞,关锦元,刘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490号原告纪鹏飞。被告关锦元。被告刘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纪鹏飞与被告关锦元、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催交、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7日内补交诉讼费1080元,现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80元,退还原告540元,下剩540元,由原告纪鹏飞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成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