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7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xx、金xx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369号申请执行人赵xx,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金xx,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执行的(2016)京0112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凤龙审 判 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