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3民初82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冬梅,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农历11月16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取名范金彪,次子取名范家博。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合,常因琐事生气、打架,被告性格暴躁,动辄对原告拳打脚踢。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动手将原告打伤,住院半月之久,事后被告保证悔改,原告为了孩子再次给被告了机会。但是被告依然我行我素,不但殴打原告,而且摔东西,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行为,离家出走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当庭原告自愿放弃财产分割部分的请求。被告范某某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我抚养一个孩子,因为我没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并且父母年龄已大,经常有病,也没有能力照看两个孩子。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婚生子女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应如何支付。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未提交证据。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通过庭审调查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取名范金彪,2003年4月13日出生,次子取名范家博,2005年10月5日出生。因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且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婚生男孩范金彪由原告抚养,范家博由被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子范金彪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次子范家博由被告范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范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书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