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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与被告田某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344号原告田某某,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原告田某甲,男,198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原告田某乙,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原告田某丙,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原告田某丁,男,196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被告田某戊,男,1960年1月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与被告田某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原告田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承担。审判长  姬登峰审判员  常 伟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