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与被告田某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344号原告田某某,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原告田某甲,男,198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原告田某乙,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原告田某丙,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原告田某丁,男,196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被告田某戊,男,1960年1月2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与被告田某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4元,由原告田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承担。审判长 姬登峰审判员 常 伟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