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2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安行货运部与张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安行货运部,张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2483号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安行货运部地址: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屈家河村。法定代表人:杨谱高。被告张雷,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关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安行货运部诉被告张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安行货运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安行货运部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安行货运部撤回对被告张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安行货运部承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