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昌华与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传东,王昌华,黄广超,胡元鹏,王焕金,黄在文,李继民,李纪生,孙普均,胡元安,张永华,王盼,闵金强,孙俊武,王闯,王金成,孙明太,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胡传东。申请执行人:王昌华。申请执行人:黄广超。申请执行人:胡元鹏。申请执行人:王焕金。申请执行人:黄在文。申请执行人:李继民。申请执行人:李纪生。申请执行人:孙普均。申请执行人:胡元安。申请执行人:张永华。申请执行人:王盼。申请执行人:闵金强。申请执行人:孙俊武。申请执行人:王闯。申请执行人:王金成。申请执行人:孙明太。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传东、王昌华、黄广超等人分别于2016年4月1日分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5)865、873、859、858、875、860、862、861、871、857、849、877、867、869、874、876、87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对上述申请执行案件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第七层(产权证号:合产108号,建筑面积1067.34平米)、位于合经区桃源路东.紫云路北桑铌科技1#、2#厂房(产权证号分别为:合产420号,建筑面积9738.49平米;合产420号,建筑面积3233.62平米)、位于经开区紫云路338号桑铌实验检测楼(产权证号:合产81101号,建筑面积8378.68平米)房屋均被本院另案查封,且上述房屋设有抵押,无益处置;向合肥市车管所调查,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M号,均被本院另案查封,上述车辆本院实际未能掌控;向合肥市国土局调查,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土地证号:合经开国用(2007)第1**号],均被查封,且设有抵押;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且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5)865、873、859、858、875、860、862、861、871、857、849、877、867、869、874、876、870号仲裁裁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