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翟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869号原告翟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在开庭审理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太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