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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4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林建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林建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421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负责人:丁学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星波,系公司员工。被告:林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告林建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