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重庆钢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任忠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钢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任忠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1623号原告重庆钢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白马镇三溪村车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80189996L。法定代表人刘鑫,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任忠明,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代乾林,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重庆钢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忠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林妍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重庆钢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钢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林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开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