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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5民初516号原告闫某某,女。被告党某某,男。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建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自2016年以来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缺乏作为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义务,沉迷于赌博,长期不回家,原告多次劝说未果,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党俊斌辩称,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均系再婚,2009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29日在澄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3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党智博,现随原告生活。婚后二人夫妻感情一直尚可,2016年4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自此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陕澄结字010901712号结婚证、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虽自2016年4月因琐事分居至今,原告亦无其他他证据及事实,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二人均系再婚,更应该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在以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多理解,共同建设美好的婚姻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闫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建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