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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玉珍与杨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珍,杨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504号原告王玉珍,女,汉族,生于1969年6月15日,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世华奎,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22日,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杨向丽,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11日,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珍诉被告杨向丽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玉珍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利卿审 判 员 :潘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瑞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八日书 记 员 :贺晓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