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玉珍与杨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珍,杨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504号原告王玉珍,女,汉族,生于1969年6月15日,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世华奎,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22日,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杨向丽,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11日,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珍诉被告杨向丽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玉珍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珍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利卿审 判 员 :潘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瑞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八日书 记 员 :贺晓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