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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81民初1586号原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国新。被告张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张雪迪现已成年。近年来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闹,被告于2007年3月份外出开始分居至今,现被告具体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递交书面答辩,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胡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出庭证人张雪迪、张宝的证言。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二、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证据三、常住人口登记卡三份。证明原、被告家庭人口状况。被告张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庭审中,对原告胡某某所提供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胡某某所提供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依法应予采信。经过对证据的认证和对原告当庭陈述的审查,本院认定案件���实如下: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于1988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张雪迪(1988年12月19日出生)。近几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已经分居9年,互不尽义务,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另查明,被告张某经查找现在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镇四党口村打工,经邮寄送达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女儿张雪迪能详细了解原、被告感情状况,所作证的内容真实可信,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应予准许。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财产、存款、外债无法查清,原、被告对此如有争议可另案请求。被告张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洪涛处理过的文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