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郁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517号申请人陈某。被执行人郁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0)启民初字第3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郁某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200元,并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给付方式:自2011年1月起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给付孩子当年上、下半年的生活费,并凭有效票据结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2015年度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及医药费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718元。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现尚未执行到位471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启民初字第3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黄群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