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4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成都屹天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屹天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宋雪萍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226号原告成都屹天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红光镇汉姜村四组汉渔路。法定代表人鲁凤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江,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告宋雪萍,女,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原告成都屹天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屹天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屹天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屹天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40元,由原告成都屹天浩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冉 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