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汪某甲、汪某丙、汪某乙、汪某丁与汪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汪某丁,汪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2085号原告:汪某甲,女,汉族,1930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汪某乙,男,汉族,1951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汪某丙,男,汉族,1956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汪某丁,女,汉族,1953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汪某戊,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甲、汪某丙、汪某乙、汪某丁诉被告汪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法定继承纠纷诉讼,至2016年6月15日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甲、汪某丙、汪某乙、汪某丁收到本案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赤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