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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与被告李汉阳、相士兰、林晓龙、陶洪波、狄友、王艳玲、狄秋阳、林小娟、狄秋立、王增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李汉阳,相士兰,林晓龙,陶洪波,狄友,王艳玲,狄秋阳,林小娟,狄秋立,王增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9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住所地甘南文明大街41号。负责人谢玉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成,该行法律顾问。被告李汉阳。被告相士兰。被告林晓龙。被告陶洪波。被告狄友。被告王艳玲。被告狄秋阳。被告林小娟。被告狄秋立。被告王增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与被告李汉阳、相士兰、林晓龙、陶洪波、狄友、王艳玲、狄秋阳、林小娟、狄秋立、王增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1.94元,减半收取725.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晶淼代理审判员  唐昭晶代理审判员  韩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