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梅向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梅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新区。法定代表人何关涛,局长。被执行人梅向明。本院在执行东营市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小锋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社会抚养费2424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2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