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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健。被执行人: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永林。申请执行人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阜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2015年1月19日做出的阜人监理字(201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人监理字(201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代理审判员 阿 尔 曼代理审判员 艾克帕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阿依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