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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与崔衍禄等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崔衍祯,崔衍禄,张广平,董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负责人:李万刚,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文亮被执行人:崔衍祯被执行人:崔衍禄被执行人:张广平被执行人:董胜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崔衍禄、崔衍祯、董胜强、张广平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垦商初字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9516.9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崔衍禄、崔衍祯、董胜强、张广平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垦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各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商初字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