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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伟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常州市金坛区紫金保险公司经理。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辩护人姚国贤,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田辰,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及其辩护人姚国贤、田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4月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伟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D×××××小型轿车,沿常州市金坛区204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6.6KM路段,轿车越过中心线,轿车前部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刘某、王某相撞,致刘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刘某经医院抢��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伟驾车逃离现场。经调查,被告人王伟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伟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伟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未能做到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伟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庭审中,被告人王伟自愿认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虽无异议,但辩解其当时并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王伟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伟系初犯,未受过行政及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被告人王伟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被告人王伟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伟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D×××××小型轿车,沿常州市金坛区204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6.6KM路段,轿车越过中心线,撞上了由南向北靠路边步行的被害人刘某(男,殁年80岁)、王某(女,殁年75岁,系刘某之妻),致刘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伟驾车逃离现场。经调查,被告人王伟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伟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王伟于事故发生当日被警方查获,后于17时15分在金坛区人民医院被抽取血样。经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77.7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陈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行车记录仪视频,收条、谅解书,金坛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越过中心线,将相对方向沿路边步行的被害人刘某、王某夫妇撞倒,致刘某夫妇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伟未能做到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伟系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伟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伟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伟“确实不知道撞人”的辩解,经查实,事发前二被害人在行车前方相对方向沿路边步行,发生撞击时轿车左前大灯脱落,前保险杠左侧下端破损脱落,右侧后视镜损坏脱落,前挡风玻璃右侧中部破碎,破碎中心点沾有红色血迹,右侧前挡立柱受损。车载行车记录仪显示撞击后,该车短暂停留又加速驶离现场。即使被告人王伟酒后对事发经过失去记忆,也不能否认其当时知道肇事撞人而逃逸的事实,故被告人王伟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伟能如实供述罪行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伟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被告人王伟系酒后驾车、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逃逸等具体情节,被告人王伟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囡囡人民陪审员  马同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俊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