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张培荣与顾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荣,顾国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094号原告张培荣。被告顾国刚。原告张培荣诉被告顾国刚、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张培荣撤回对徐娟的起诉。原告张培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国刚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培荣诉称,2013年1月18日,顾国刚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30万元,借期一年,利息为年息12%;此后,顾国刚仅支付利息3万元。请求判令顾国刚归还借款30万元并承担借款30万元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2%计算的利息。被告顾国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顾国刚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我顾国刚向张培荣借人民币叁拾万元正,时间为一年正,利息按年息一分二厘(计叁万陆仟元正);张培荣自述顾国刚仅支付10个月利息3万元。2016年1月14日,张培荣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张培荣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审查表、村委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顾国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按张培荣提供的借条认定顾国刚借款300000元事实成立,顾国刚未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培荣主张借款30万元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顾国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培荣借款300000元,并承担借款30万元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息1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8420元(张培荣已预交),由顾国刚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赵 辉代理陪审员 高 勇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燕明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