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特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224号申请人:余业。委托代理人:方燕红,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吴雨模。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余业与申请人吴雨模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熊永义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余业与申请人吴雨模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6月27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吴雨模赔偿申请人余业损失共计2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8月31日、10月31日、12月31日前各支付5000元。如一期不按时支付,则申请人余业可按照总额46321.20元就申请人吴雨模剩余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