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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申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文华与王洪占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文华,王洪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申3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文华,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玉花,女,1962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苑喜报,北京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洪,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文华因与被申请人��洪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2民终1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文华申请再审称:虽然涉案北京市丰台区×××401号房屋当时确实是拆迁安置房屋,但拆迁安置协议中表明王洪等五人的户口均在其中,该房屋并不是分配给王洪个人的。王洪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过该房屋。该房屋的承租人一直登记为我和王洪的父亲王福禄,且王福禄生前同居人只有我和李正竹,我属于无房户,完全符合公房居住使用资格和条件,李正竹也有权依法承租该房屋。一、二审法院遗漏当事人李正竹,未充分听取李正竹的意见,程序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依法改判。本院认为:王洪、王文华之母车秀春承租的菜园���里×号公有住宅于1997年被拆迁后,车秀春、王文华、王文龙分别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车秀春、王福禄、王洪及其丈夫和儿子王天航共同被安置在北京市丰台区×××401号、×××402号房屋居住,王文华及其妻子、女儿被安置在北京市丰台区×××501号房屋居住。不论王洪是否实际在此长期居住,均不影响其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本案系王洪起诉王文华搬出涉案房屋,不符合法院追加李正竹参加诉讼的情形。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妥。王文华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文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文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佘  卫代理审判员 ��德一代理审判员 盛 春 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铁 笑 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