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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岳手反与王继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手反,王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岳手反,男,1937年4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继成,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岳手反申请执行王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8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王继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次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法民初字第8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