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东亚与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亚,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719号申请执行人:张东亚,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何发芝,该××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东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东亚借款本金26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以7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