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陈世东与吉林省弘德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东,吉林省弘德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陈世东被执行人:吉林省弘德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弘德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71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