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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美科斯叉车有限公司与丁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676号申请人浙江美科斯叉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美科斯叉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2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844元、执行费人民币5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冲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委托大丰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信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冲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6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海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羊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