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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汪某与张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甲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9民初96号原告汪某,退休职工。被告张某甲,学生。原告汪某诉被告张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诉称,2013年11月1日,借款人张某乙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叁万元整,原告现金支付给张某乙30,000元整,双方书面约定在2014年元月份还款,借期三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张某乙催收,张某乙均找各种理由拒绝偿还。2015年年初,借款人张某乙因病去世,而被告张某甲作为借款人张某乙的唯一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此债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整人民币及逾期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4年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汪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1位证人证言和2份书证。证人证言,拟证明证人在2014年冬至,看到原告向张某乙催收过欠款;书面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约定月息1000元,借期三个月,在2014年元月份还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以及其他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借款人张某乙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借汪某人民币叁万整。月息壹仟元在2013年元月份近还清:如还不清张某乙承担一切责任。如果三个月还不清:壹万一个月利息。今借人:张某乙2013:11月1日”。2015年年初,张某乙因病死亡,张某乙生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以被告张某甲作为借款人张某乙的唯一继承人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某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整人民币及逾期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4年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为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张某乙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张某乙出具的欠条为证,故原告与张某乙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借款人张某乙未清偿债务即死亡,其生前所欠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可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主XXX县石镇镇吴家村有房屋系张某乙的遗产,对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张某甲继承了张某乙的遗产以及继承了张某乙价值多少的遗产,同时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乙存在其他遗产,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甲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烈辉审 判 员  罗 丽人民陪审员  胡家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陈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