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5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与武汉市联合天一建材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武汉市联合天一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5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邓耀光,系该××主任。委托代理人余云峰,系该××工作人员。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武汉市联合天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武汉市联合天一建材有限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的(稽查)理决字(2015)第06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春琳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 刚书 记 员  张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