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车建华与车全仓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建华,车全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387号申请执行人车建华,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车全仓,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车建华申请执行车全仓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车建华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车全仓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并愿意订还款计划为由,要求终结本院(2015)正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车建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关于适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广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