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与邓小桂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邓小桂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6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住所:湖南省衡东县城关西街。负责人秦舰军,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征宇,该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邓小桂,居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诉被告邓小桂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3月16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个人贷记卡)一张,卡号:52×××58,授信额度4万元,被告于2015年4月出现卡透支逾期违约,至2016年3月21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卡透支本息41878.13元,其中卡透支本金34073.95元,至今未付。被告卡透支违约未还后,我行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归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邓小桂无法联系,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依法减半收取425元,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海鹏校对责任人:陈坚打印责任人:胡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