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童章奎与杨启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章奎,杨启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童章奎,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童娇飞,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杨启浪,男,1957年6月l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童章奎与被执行人杨启浪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启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启浪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2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开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