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宜九与被执行人广安环宇劳务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宜九,广安环宇劳务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张宜九,男,生于1955年8月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广安环宇劳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法定代表人刘忠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南劳人仲案(2015)226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安环宇劳务代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宜九支付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3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广安环宇劳务代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劳人仲案(2015)22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此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