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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辖终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福州美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与郑雪英、蒋美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美家乐商贸有限公司,郑雪英,蒋美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美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三通路9号中亭街改造嘉辉苑连体部分三层30号。法定代表人陈福愿,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雪英,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美惠,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福州美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3民初第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美家乐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系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上诉人的实际经营住所地位于晋安区,故本案依法应当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讼争的《中亭街嘉和苑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物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州美家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采信。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珊 微信公众号“”